1、历时一年多的沟通申诉,但相关部门迟迟不予经过业主大会选举的业委会备案,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2、经过合法程序选举的业委会不给备案就被定义为不能行使业委会权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为什么在业主们近两个月的投票选举新物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人来“指导”业主们这样选举出来的物业存在不能进场的风险,却在新物业将要进厂的不足24小时才突然通知业主无法进场,由此给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4、为什么不让新物业进场不向业主们出具书面文件?为什么不能向业主们书面明示相关部门目前蛮横做法的法律依据? 5、为什么指派临时物业不能指定业主们选举的物业,让所有业主和经选举的物业的前期工作全部付之东流,是对业主、对新物业、对物权法、对人民赋予权力的极不尊重,甚至是亵渎,破坏民生稳定。 6、既然有“担当”指定临时物业,代业主们操碎了心来管理小区,为什么不向业主们出具书面说明选择指定物业的依据、服务标准、临时服务期限。所有一切程序都不公开透明、也不经过业主同意表决,请问是否违法违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