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03659

2021-09-24 15:11:01

土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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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為公 来自:未知

祖輩沒有更新土地證 1.手持195几年土地證,如何補辦新土地證? 2.土地證一直沒有更新且遺失,如何補辦土地證? 如今空地,想蓋房子,需要什麼流程?

问政部门:  不动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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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工单号/编号:303659)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咨询的权属来源依据为1953年东莞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颁证后,根据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故其所提供的上世纪50年代地契所记载的土地权利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不可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记载的土地所有权应归村集体所有。因此,自196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土地公有制,除了国家和集体外,个人或单位不再享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属的村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建设和村民的住房需要,将收归集体的土地重新安排给集体或个人使用。另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待取得相关用地审批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准备好申请资料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待业务受理后我局登记中心作为登记机构,将严格履行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关于宅基地报建流程及收件材料,非我中心职能,请咨询相关职能部门。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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