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指出“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是东莞目前所有的司法拍卖中均要求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这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法律法规? 2.2021年8月2日,东莞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号)》文件,其中“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交易转让(以网签时间为准)的住房,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相关的调控规定是否对法拍房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