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条文。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及地上农房。其中: (一)“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也可认定为一户:一是年满18周岁前,须与父母共同为一户;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为一户。二是结婚后,夫妻双方须为一户。 (二)“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农民公寓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纳入该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核算范围。 (三)每户家庭及其成员可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分户,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总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以镇街为范围进行核定。 二、分户情况 父母名下有一宅基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子女已结婚并办理户口分户。 三、咨询问题。 1、关于“一宅一户“认定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父母子女双方是否能按“一户一宅”按用地面积300平方米进行报建,按4倍用地面计算可建设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 2、关于如何报建问题。 如认定为“一宅一户”并可按用地面积300平方报建,是否以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为申请人提交一份报建即可?需不需要将土地使用证增加子女为共有人?或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