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对此有几点疑问: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分类保障,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有可能居民医保的待遇会有所降低?2. 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再执行《办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既然没有了这个待遇,那以后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会不会在待遇不变的前提下有所下降?3.对于(五)本通知实施前已达就业年龄且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港澳台未就业人员除外),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其缴纳职工医保费、停保等手续仍由所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按规定享受补贴(补助)。那退保之后再参保能不能再参照旧规定?4. 建立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并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进行分账核算。那以后会不会出现一些疾病职工医保能报但城乡医保因为没钱不能报?5.个人认为东莞可以参照深圳经验,取消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分类区别对待。6.个人认为这是东莞医疗保障改革的一个倒车,东莞率先实现全民同等待遇的医保制度本是好事,但现在这么做似乎开了一点倒车,作为市民深感不解。直接回复即可,不需电话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