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问题一:金美花园物业将金禧阁、金涛轩、金辉阁等栋门前公共道路划为车位,违规将其出租给个人使用,导致大部分业主无法享有对该部分区域地面公共停车位“先到先停”的公共权利,小区群众怨声载道。 小区其他业主在2020年9月18日11点24分曾在阳光问政投诉过,但金美花园物业对常平镇房管所下达的整改要求至今没有履行到位(如图1),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长期被物业出租给个人使用,严重侵害大部分业主的权利,希望常平镇相关领导能帮忙解决金美小区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问题二:对于金美花园物业违规将公共停车位出租给个人,长期侵犯小区业主公共权利的行为,并且对常平镇房管所下达的指令拒不整改,是否有相关处罚条例可以依照执行?本人还可以向哪个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