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8月份与东莞市斌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南路东二街8号3-6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该物管企业一套住房居住使用。合同中规定该住房电费以1.3元度的价格交付给该物管企业。本人在租住期内也一直以1.3元度的电价支付给到该物管公司。租住期初始电表度数7500度,租期结束时电表度数10626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物管公司存在违规加收用户电费的行为。 投诉诉求:请相关监察部门核实该物管企业实际由供电公司开出的电费账单,退还加收的电费给到本人。并相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管制。 本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退该费用的权利。 相关资料:根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