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莞市财政局: 根据东财[2016]40 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一条约定:,各重大漏项漏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分别对重大漏项和漏量进行了定义。现对漏项漏量的理解存在歧义,如某工程漏项一(相同清单合并后)造价约8万,漏项二(相同清单合并后)后造价30万: 第一种理解:漏项一未超10万,不予以补偿,漏项二超10万,应给预30万的补偿; 第二种理解:漏项一和漏项二合并后为38万,超10万,给予38万的补偿; 第三种理解:漏项一和漏项二合并后为38万,扣减10的基数给予补偿28万; 请问哪一种理解属于文件精神的正确理解,希及时回复为盼!谢谢!后附相应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