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20705

2022-02-09 17:34:04

拍卖住宅需要交纳具体多少税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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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三天光明 来自:未知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有几个具体的问题想要咨询 夫人近日在司法拍卖上看中了东莞的某房产,目前本家庭已经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了,注意到了几个问题 1、本家庭目前已在东莞有一套唯一住房了,那么缴纳契税按拍卖成交价的多少来缴纳? 2、该拍卖标的目前未办房产证,假设标的原所有人(个人非企业)并未缴纳他本来应纳的契税,这部分是否需要买受人(我)来承担?该部分与上述第1点由买受人应纳的契税是否无关? 3、原应由买方支付的税费是否包括印花税?计算标准是否为成交价的0.5%? 4、由于法院公告,其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以及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那么要替卖方承担具体包括哪些税? 5、上述第4点中的,目前我市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但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请问是如何计算?假设卖方是唯一住房,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6、上述第4点中的,增值税的计税标准,由于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 6.1、由于该标的已在2019年标的所有人已经通过按揭的方式已全额支付给开发商,已经顺利办理合同网签,那么增值税是否按原政策两年执行? 6.2、那么由买受人承担增值税的计算时点是从何时算起是否满足2年呢?关于免征增值税,由于该拍卖标的目前未办房产证,在他也未缴纳契税的假设前提下,是如何计算他购买这套房子的持有时间?是否一定要从办出不动产证开始算,来计算是否达到增值税免征的条件? 想必除了我以外,群众都想了解清楚税费缴纳的这些问题,谢谢了。

问政部门:  税务局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因此,由于您家庭已购置一套住房,在您家庭未额外再购置住房的前提下,您新购置的住房将按家庭第二套住房征收契税。 二、被拍卖房产办理权属转让的,应清缴相关税费,包括原所有人应纳的契税,与买受人应纳契税无关。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卖方涉及增值税及随增值税附征3个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及附加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因存量房的交易业务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 五、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请查看上述第四点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及国家有关税法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是否“满五唯一”,需转让方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声明资料。 六、(一)纳税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房屋,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确定本次交易适用旧政策(2年)还是新政策(5年)。生效时间在8月1日24:00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旧政策执行;生效时间在8月1日24:00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个人持有住房,起算时间为个人购买住房时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是指不动产权证核准登记日期,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止算时间为个人本次转让住房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根据您的描述,如原房产所有人未缴纳契税,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则不能判断住房为满2年或5年,因此,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问政人评分

5

点评:十分感谢如此详细的回答,又学到了很多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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