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有几个具体的问题想要咨询 夫人近日在司法拍卖上看中了东莞的某房产,目前本家庭已经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了,注意到了几个问题 1、本家庭目前已在东莞有一套唯一住房了,那么缴纳契税按拍卖成交价的多少来缴纳? 2、该拍卖标的目前未办房产证,假设标的原所有人(个人非企业)并未缴纳他本来应纳的契税,这部分是否需要买受人(我)来承担?该部分与上述第1点由买受人应纳的契税是否无关? 3、原应由买方支付的税费是否包括印花税?计算标准是否为成交价的0.5%? 4、由于法院公告,其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以及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那么要替卖方承担具体包括哪些税? 5、上述第4点中的,目前我市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但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请问是如何计算?假设卖方是唯一住房,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6、上述第4点中的,增值税的计税标准,由于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 6.1、由于该标的已在2019年标的所有人已经通过按揭的方式已全额支付给开发商,已经顺利办理合同网签,那么增值税是否按原政策两年执行? 6.2、那么由买受人承担增值税的计算时点是从何时算起是否满足2年呢?关于免征增值税,由于该拍卖标的目前未办房产证,在他也未缴纳契税的假设前提下,是如何计算他购买这套房子的持有时间?是否一定要从办出不动产证开始算,来计算是否达到增值税免征的条件? 想必除了我以外,群众都想了解清楚税费缴纳的这些问题,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