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安镇振安路厦岗交警部门在查电动车走机动车道, 要求行驶人行道, 针对一些行驶尚模糊路段, 交警并不是进行口头教育, 而是直接就要身份证号码或扫脸, 开罚单50元. 请问,这样的执法合情合理吗? 例如,振安中路厦岗路段, 公共设施的人行道离公路地面高度还很高, 电动车都好难上去. 本人在520号下班后, 在确保对面是红灯,无机动车辆过来的情况下, 确实有小段-大约30米左右逆行. 经交警拦截告之, 我了解并认可这确实属于错误行为, 即使安全也不可行. 我也告之交警并保证后续一定改正. 可是交警依然索要身份证号,直接开了罚单50元. 事后, 我根据查得的第八十九条规定的释义和理解: 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般都属于比较轻微的违章行为. 所以,对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 驾驶人的许多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路面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都已经有文规定并释义, 可为什么交警却执意要开罚单50元? 而且是在配套的路面设施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罚款金额直接拉至最高的50元, 而不是5元,10元? 近两年受疫情影响,普通家庭生活已经很困难了,动不动开罚单对普通家庭更加是雪上加霜,望领导多多体谅民生, 期待理性而有温度的执法, 一起为构建文明东莞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