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68938

2022-10-19 17:02:00

万江区人社局和东莞市爱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按调解结果执行,执法不公平

处理用时:7天18小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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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o8zaX 来自:未知

领导:您好!本人自2014年4月入职东莞市爱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新路16号)8年多公司未依法足额足月为我缴纳五险一金。今年5月向当地人社局提出要求公司补缴8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基数差额)费用之今没有得到解决。(5月9日人社局热线受理投诉从14年入职公司8年未依法足额足月缴纳社保费,5月11日上午万江区人社局联系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及我双方进行当面调解“经调解公司承诺愿意与投诉人一起到社保窗口进行补缴社保”同时人社局也给我发送确认信息证明,经多次要求公司一起补缴无果,直到8月底人社局又通知只补2年)本人自投诉到协商一直坚持要求的是补8多年社保费,而并非公司和人社局所以说的2年。为此公司与人社局工作人员不按当时调解结果执行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执行严重有失公平,损害本人合法权益无法接受。强烈希望得到相关部门重视要求企业为我补缴8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基数差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建字[2017]1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答复》一、关于追缴时限问题。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故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问政部门:  12345热线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查,您姓名为李志军(身份证号码:4304****7678),于2014年4月入职东莞市爱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仍然在职。2014年7月至今,爱康公司均有为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您曾于2022年8月27日、9月14日、10月3日分别在东莞市政府热线投诉爱康公司未依您本人实际工资参缴社会保险,要求爱康公司按照您实际工资补缴您入职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经万江人社分局工作人员协调,该公司已于2022年8月为您重新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2年9月份开始以新报缴费基数缴纳社保,2014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问题,该公司只同意为您补缴近两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应您投诉要求,万江人社分局已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处理,向该公司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依法为您补缴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关于你投诉东莞市爱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4月至2020年08月未依法为你参加养老保险,鉴于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不再查处。),我分局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关于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通知》东人社监字[2022]第19-056号及2022年10月8日通过留置送达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19-056号,已告知您配合该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江分局,联系电话:0769-2315928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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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点评:不认可,处理严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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