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本人自2014年4月入职东莞市爱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新路16号)8年多公司未依法足额足月为我缴纳五险一金。今年5月向当地人社局提出要求公司补缴8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基数差额)费用之今没有得到解决。(5月9日人社局热线受理投诉从14年入职公司8年未依法足额足月缴纳社保费,5月11日上午万江区人社局联系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及我双方进行当面调解“经调解公司承诺愿意与投诉人一起到社保窗口进行补缴社保”同时人社局也给我发送确认信息证明,经多次要求公司一起补缴无果,直到8月底人社局又通知只补2年)本人自投诉到协商一直坚持要求的是补8多年社保费,而并非公司和人社局所以说的2年。为此公司与人社局工作人员不按当时调解结果执行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执行严重有失公平,损害本人合法权益无法接受。强烈希望得到相关部门重视要求企业为我补缴8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基数差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建字[2017]1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答复》一、关于追缴时限问题。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故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