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电动车于2022年10月16当天被盗,并于当天进行报案,案件编号为:44190020221016142904841807,现场监控能清晰拍到嫌疑人驾驶(粤XXXXX)牌小车并下车才带口罩盗窃电动车,涉案电动车案值为人民币1800元,感谢漳澎派出所经过6天努力于今天帮我追回被盗车辆,办案神速。办案民警反馈已将嫌疑人进行治安拘留,现问政: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前款法律,嫌疑人在明知有监控情况下带上口罩猖狂作案盗取本人电动车,且案涉金额数额较大按理嫌疑人应当构成盗窃罪得量刑标准,为什么漳澎派出所最后却轻描淡写的判处治安拘留?判处是否合适?是否有违法成本过低会导致嫌疑人继续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