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好! 东莞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在东莞市长安镇,是一家日资企业。我是2011年从步步高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辞职进入本公司工作的;2004年毕业后进入步步高工作。目前累计工作年限已经满19年。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有薪年假休假天数计算的基础是累计工作年限(不论换过几次工作),累计满10年可以每年享有10天的有薪年假,累计满20年可以每年享有15天的有薪年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我在2014年开始就应该每年享有10天的有薪年假,2024年开始就应该每年享有15天的有薪年假。但东莞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有薪休假天数,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上写明: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年……。此种情况已经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剥夺了本人应有的权利。我最早的社保缴纳记录是2004年,因此,公司应该可以根据社保缴纳记录,在2014年就给予我10天有薪年假,从2024年开始给予我15天有薪年假。今年听说附近的VIVO就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 针对此事,请问政府部门是否有相应措施指导企业?检查各个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吗?已经过期没有兑付的有薪年假如何处置? 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