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通过平台提交的编号为383535(28011911172483401)编号的“举报东莞银行总行纪检领导及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事项,于1月31日收到回复。该回复中,东莞银行总行表示,(1)“当时分行专人与您电话联系,最终确定您对问责处理结果没有异议或者诉求”与事实不符。分行专人与我电话联系,本人明确对问责处理流程提出异议,表示该行未按照《东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包括:问责过程未向本人了解情况;处理结论材料未交由本人签字;作出决定后未在一个月内对本人进行送达;本人在未知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2)东莞银行总行宣称已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对本人进行了沟通、告知及送达,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如因弄虚作假进行回复,本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向东莞市纪委监委详细反映该行领导及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相关问题。(3)本人再次重申,如东莞银行总行在业务问责的过程中曾与本人联系,业务问责结果有本人签字及送达,请东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本人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电话详见登记信息,请东莞银行明确“问责流程”是否合规,相关“问责流程”是否在本人向总行纪检相关领导提出后才进行所谓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