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84431

2023-01-31 17:03:28

关于对编号383535事项中东莞银行总行的回复与事实不符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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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市民 来自:未知

本人通过平台提交的编号为383535(28011911172483401)编号的“举报东莞银行总行纪检领导及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事项,于1月31日收到回复。该回复中,东莞银行总行表示,(1)“当时分行专人与您电话联系,最终确定您对问责处理结果没有异议或者诉求”与事实不符。分行专人与我电话联系,本人明确对问责处理流程提出异议,表示该行未按照《东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包括:问责过程未向本人了解情况;处理结论材料未交由本人签字;作出决定后未在一个月内对本人进行送达;本人在未知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2)东莞银行总行宣称已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对本人进行了沟通、告知及送达,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如因弄虚作假进行回复,本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向东莞市纪委监委详细反映该行领导及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相关问题。(3)本人再次重申,如东莞银行总行在业务问责的过程中曾与本人联系,业务问责结果有本人签字及送达,请东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本人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电话详见登记信息,请东莞银行明确“问责流程”是否合规,相关“问责流程”是否在本人向总行纪检相关领导提出后才进行所谓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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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对您反映事项回复如下: 1.反映事项不实。根据纪委监委对国企的改革要求,我行接收被处理人员反馈意见的职能已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承接。派驻我行纪检监察人员收到您来电后,根据相关工作权限和流程,立即向经办部门进行了反馈处理。 总行经办部门连同您原所在单位(广州分行)共同跟进此事,当时分行专人与您电话联系,最终确定您对问责处理结果没有异议或者诉求,同时对您当时的疑问也已向总行对应部门反馈。并未发现您所反映的在人员收到反映问题后不作处理、存在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问题。 2.关于问责流程的问题。我行在问责流程上未发现您反映的时限问题,我行对应部门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良授信的责任认定,但对于问责处理并未设置明确的时间限制。由于涉及的不良授信金额大,涉及人员多、问题复杂,我行根据工作内容评估后,在合理时间内做出问责处理,是我行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存在超过问责时限的情况。同时为保障已离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我行重新检视相关制度和优化流程,明确相关处分告知和送达的要求,确保被处理离职人员的知情权。 另,对于您反映问题中宣称我行对您进行打击报复等陈述,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实,如因此造成我行声誉受损或引起其他负面影响,我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关于问责的处理依据。我行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的原则,对您在单位在职期间出现的工作失误开展追责,一是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二是根据您与我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三是根据我行员工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我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我行有权追究其责任。 您作为时任广州分行业务二部公司客户经理,一共涉及三笔不良授信,不良余额巨大且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根据我行相关问责管理办法给予您对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我行的问责处理结果是根据不良责任认定结果和不良问责管理制度做出的,针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我行有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存在针对个人、打击报复的情形。 为保障您申诉的权利,现再次重申,如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请您以个人名义向我行总行或广州分行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我行会根据您的申诉材料及证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您。 如有疑问,请联系我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林先生,联系电话:0769-22119076。感谢您对我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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