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88597

2023-02-24 20:18:33

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拒绝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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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我父亲自2008.04开始进入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上班,成为了一位环卫工人,工作至今已近15年,该公司2008.04-2013.04,2020.3-2020.12期间未帮他交社保,今年我父亲将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在社保窗口确认可以补缴情况下开会后决定知错不改,不履行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不予补缴社保,实在令人寒心。社保补缴窗表示需要公司配合才能补缴,去社保局劳动监察部投诉,劳动监察部以过了2年追溯期为由表示不会受理,也不参与调解,我对此表示无法认可,根据中央人社部社建字〈2017〉105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篇第6条均对社保费追缴期限不适用两年期限的说明: 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但社保局人员说他们不按中央文件处理,不予受理。此外我父亲工作近15年期间被剥夺了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假权利,向公司反馈后,公司只决定今年开始可以休年龄,以前的年假补偿问题绝口不提。 我父亲所在的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还有几个同事也有遭遇。 特此向各位尊敬的领导投诉求助,望领导们伸出援手解决社保补缴以及年假补偿问题,谢谢。

问政部门: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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