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2、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3、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4、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5、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厚街镇前进路158号附近路段,经常有两只狗放养,对路人犬叫和造成人身安全,经常乱叫造成扰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