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保局的回复,生育津贴办理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延长至2年。即生育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的都符合延长至2年的条件。根据人社局的回复从2020年8月1日起,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市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工作人员,其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请问人社局有无主动为生育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生育津贴?
编号:395349
2023-04-03 14:55:59
生育津贴延期2年是否存在申报遗漏?
根据医保局的回复,生育津贴办理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延长至2年。即生育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的都符合延长至2年的条件。根据人社局的回复从2020年8月1日起,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市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工作人员,其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请问人社局有无主动为生育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生育津贴?
问政部门: 12345热线
已回复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申请,人社局不会主动帮申请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第二十四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综上所述,如职工在休假期间已领取工资的,则视同已享受生育津贴,且用人单位须保证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生育津贴标准。如符合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由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其余情况应由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