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与品牌方新加坡A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协议,生产销售A品牌产品,出口销售至俄罗斯B公司。由于中国-新加坡存在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A公司要求我司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进行代扣代缴税费,由其在本国进行缴纳。请问这样可以吗?
编号:398445
2023-04-19 09:53:03
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问题
我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与品牌方新加坡A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协议,生产销售A品牌产品,出口销售至俄罗斯B公司。由于中国-新加坡存在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A公司要求我司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进行代扣代缴税费,由其在本国进行缴纳。请问这样可以吗?
问政部门: 税务局
已回复官方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由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如非居民企业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建议您企业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的“国际汇税通”栏目办理相关事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