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您好,向您咨询数个问题,不知我市将如何具体贯彻落实我国人口红利等长远目标的相关配套,何时出台东莞市政府的红头文件,将作为我市用人单位的顶层方案,用人单位根据东莞市具体的落实方案和规定,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保障职工权利,才能促进人口稳定增长。 我国先有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年12月1日修正并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1月11日广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随后2023年2月14日,《佛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正式明确,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育儿假10日。 2023年1月13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广州佛山已经出台具体的方案和规定,不知东莞是否会跟进落实,在阳光问政上,可以搜索到多条关于育儿假的咨询,但回复均是千篇一律的,以踢皮球的方式回复:“细则出台前,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休假时间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如用人单位拒绝执行育儿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 2023年1月11日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1、根据该规定,那么倘若职工单位以没有单位制度没有育儿假为由,或者以东莞市细则一直不出台为由,职工一直无法成功提出休育儿假,且不敢向人社部门投诉的,不符合广东省规定的这个期限内,在2023年1月11日后职工也因各种因素未能提出休育儿假,是否仍然能够顺利补休育儿假? 假设孩子于2022年1月1日出生,父母因各种因素一直未能享受育儿假,于2024年4月1日提出补休育儿假,请问在东莞市细则仍在未出台,用人单位制度没有育儿假的前提下,是否能够补休这3年来的育儿假共30天?如果2025年1月1日已经年满3岁了,都没有享受过育儿假的权利,年满三岁了还能否申请补休?是否在将来需要证明自己是“无法”享受育儿假,而不是没有提出休育儿假? 2、请问东莞市关于育儿假的相关细则是否在研究是否出台,该细则是否强制性规定,能够约束用人单位尽快完善制度? 为保护自己,故不在正文中纰漏用人单位。 由于广东省通知中最后提到,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特此咨询相关部门,如该问题非人社局职能,请帮我转问政部门,请不要让我重新发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