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03773

2023-05-22 18:02:40

万科地产违法销售人防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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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以恒 来自: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七百零五条:人防车位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 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新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万科虹溪诺雅溪湾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归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不可以销售,且租赁期及相关租赁承诺超 20 年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万科虹溪诺雅溪湾2013 年建成,10年来,溪湾业主停车先到先得,车位利用率高,业主无论什么时候回家都有位可停。但多年来地产为了一己之私,一直通过各种途径想以租代售,把没有产权的人防车位销售出去,已达到尽快回笼资金的目的。溪湾业主团结抗争,多年来地产都无法得逞,但去年开始,地产不顾超过97%的业主反对,执意在溪湾车库出入口安装道闸,其目的不言而喻,为的就是逼迫业主非法购买这里的人防车位,到时必然会导致有位不能停,有家不能回的后果,而且溪湾车库出入口位置窄,且有急转弯,进出还要经过一道闸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溪湾车库作为防空救急场所,生命的通道不能容忍有障碍物的存在!!! 地产这些自私自利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地下车库的出行秩序,造成小区邻里关系非常紧张,矛盾持续不断。广大业主共同维持人防车位的公共使用现状的形势迫在眉睫! 2023 年5月 16 日,松山湖管委会有关部门、地产、业主代表等几方协商,在协调会上,地产商嚣张的表示人防车位长租20年和赠送50年均是合法的,而且在还没有协商结果的前提下,5月22日,地产商公然私自施工,并且在地下车库摆摊,打着“租赁咨询”的羊皮,实则公开售卖人防车库。万科地产公然变相销售小区人防 车位,长租20年并赠送50年的做法,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超 20 年。同时还违反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地产现在公然打着租赁的旗号,实则以租代售,试问只是普通的租赁需要这样摆摊咨询吗?而且以设障碍物的形式逼迫业主,有黑恶势力的嫌疑,松山湖管委会选择站在资本那边,公然挑战公权力的威信,逼迫业主,恳请上级部门立刻阻止此等违法行为,还社会一个公道,换群众安定和谐的生活。

问政部门:  松山湖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回复如下:1、来文涉及位置为人防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单位出租人防车位方式和人防车库出入口加装道闸的行为,在我局行政处理职权范围内,未发现符合行政处理(处罚)条件的违规情形。2、来文提及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仍在依法征求意见程序中尚未颁布生效,据了解最新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删除“: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部分。3、市人防办意见认为,人防车库出入口加装道闸不涉及战时专用人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属于结建式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范畴;4、 关于业主车位使用的需求和开发单位对人防车位管理收益之间的矛盾,建议双方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厘清争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松山湖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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