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08008

2023-06-16 11:55:18

有两套房,第一套已还清贷款,也没有用过公积金,第二套房为何不能享受公积金首套利率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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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dx1123 来自:未知

为了改善,买了第2套房,第2套期房,仍未交房。 第一套已还清商贷,没有动用过公积金。 最近压力很大,工作不稳,想把第2套转组合贷,却被告知不能作为首次公积金贷 款来转。 只能算第二套,额度60W, 利率3.575%。 而相对总贷款170W 多,这60W 的额度跟利率3.575%真是起不了多少作用。 被告知如果要享受首套公积金的额度和利率,只能把第一套房卖掉。 我们也想卖,可是现在卖不出去;另外第二套还有大半年交房,卖了租房又多出一大笔费用。 就想问 在经济如此严峻,住房市场如此低迷的情况下,东莞市公积金政策为甚么还需要认贷认房呢?不能做出适当的调整? 像我们这种情况,不可以按公积金首套来执行?

问政部门:  公积金中心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 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别要求中对住房套数认定特别要求:不管是本地贷款还是异地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均以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为准,对贷款次数的认定均以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为准,申请商转公的该套住房及该笔贷款不计在内。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差别化贷款政策: ①申请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的; ②申请人已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结清,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③申请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④申请人购买双拼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①申请人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 ②申请人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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