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5月29日下午18点左右,在东城莞温路324号,正家购物广场购买两瓶6个柠檬饮料,喝了之后发现一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属于过期商品,举报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噩梦开始了,先短信通知我时间复杂,要延期,十天后短信通知该商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发现有同类过期商品,不予立案,郁闷了,举报几天后再去调查,肯定什么都没有,然后又提示我要证据,购物票据和实物不算证据吗?然后又向12315举报,同样的短信,同样的结果,最后向12345反应,又是事件复杂,又是要延期,然后结果基本一样。期间没有和有任何沟通,我想说的是既然没有发现过期商品,那我购买的过期商品从那里来的,购买票据不能证明吗?而市场监管局一直在强调该商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两个证件路边早餐店都有,是不愿意出现场还是故意给商场提供时间处理过期商品,敷衍,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