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11541

2023-07-06 17:21:16

市场监管局不出现场,敷衍,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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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5月29日下午18点左右,在东城莞温路324号,正家购物广场购买两瓶6个柠檬饮料,喝了之后发现一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属于过期商品,举报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噩梦开始了,先短信通知我时间复杂,要延期,十天后短信通知该商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发现有同类过期商品,不予立案,郁闷了,举报几天后再去调查,肯定什么都没有,然后又提示我要证据,购物票据和实物不算证据吗?然后又向12315举报,同样的短信,同样的结果,最后向12345反应,又是事件复杂,又是要延期,然后结果基本一样。期间没有和有任何沟通,我想说的是既然没有发现过期商品,那我购买的过期商品从那里来的,购买票据不能证明吗?而市场监管局一直在强调该商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两个证件路边早餐店都有,是不愿意出现场还是故意给商场提供时间处理过期商品,敷衍,不作为

问政部门:  12345热线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0723062116565991701,东城已作出答复“ 您好,您反映(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东莞市东城正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被投诉人能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待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名仁 6个柠檬苏打水”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10日,未发现有过期的情况。我局对经营者进行调查时,经营者表示有销售过“名仁 6个柠檬苏打水”,承认您出示的单据是其公司出具,经营者称有人购买过“名仁 6个柠檬苏打水”并离开其店后,过了一阵再折返称购买了过期食品,因不是当场提出的,对您反映的过期食品与其店的关联性存疑。鉴于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投诉反映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请您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物视频等),我局将进一步跟进核实。另外,我局已要求被投诉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所售食品安全。 关于退款赔偿的诉求,我局联系双方开展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参加我局组织的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回复 ”。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不受理事项:(七)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提出同一诉求事项(含承办单位认定终结办理的事项)。本次诉求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我中心不再重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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