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工作单位要求员工退还2016-2022年发放的生育津贴,理由是“重复发放”。 事情原由:2016年-2022年工作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仅发放了基本工资和医保局划拨的生育津贴。 如:2016年工作单位在产假期间(128天)只发放了5300多元基本工资,以及当时社保局划拨的17000多的生育津贴,现工作单位要求员工退还当时发放的基本工资5337元。 又如:2019年产假期间(168天)只发放17000元基本工资,以及当时社保局划拨的18400多的生育津贴,现工作单位要求员工退还当时发放的基本工资17000元。 问题一:要求退还生育津贴,理由是重复发放。这是否合理? 结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中第十七条提到“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问题二:此处的“月平均工资”是单指基本工资还是指税前工资,即所有个人所得(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问题三:此处的的工资指的是什么,是基本工资还是个人生育、怀孕前的税前工资? 问题四:假如参照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得到的个人2018年税前收入12000元,那么2019年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则为10000元,休产假168天,生育津贴是否应该为168天30天*10000元=56000元,那么单位现总发放17000元基本工资+18400多的社保局划拨生育津贴=35400元,此处还要员工退还17000元,此处是否涉及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降低工资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