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领导。 我家有一个满五唯一的非住宅不动产,商业公寓,用途为商业。40年有效期。 21年东莞新的房产税费改革。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契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3% 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6% 请问我们卖方满五唯一要交几个税种,个税和增值税减免吗。如果买方也是满五唯一呢?
编号:412293
2023-07-11 13:39:39
不动产税率问题
你好领导。 我家有一个满五唯一的非住宅不动产,商业公寓,用途为商业。40年有效期。 21年东莞新的房产税费改革。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契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3% 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6% 请问我们卖方满五唯一要交几个税种,个税和增值税减免吗。如果买方也是满五唯一呢?
问政部门: 税务局
已回复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已了解您的实际问题,并向您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转让非住宅,卖方涉及增值税及3个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在二手公寓的交易征管方面,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已于2021年11月1日下调为1.5%,进一步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成本。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因情况不同而可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或者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1.纳税人能提供重置评估报告(即扣除项成本评估报告),经税务部门采信的,按照据实方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纳税人不能提供重置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除可扣除发票所载金额外,还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其购买时所缴纳的契税也可以扣除,计算征收方式按照据实方式征收。3.纳税人既不能提供重置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且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自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四)印花税:按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五)契税: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个人购买二手房(非住宅)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因不动产交易业务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纳税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此外,您在通话中提及的受赠房屋对外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联系电话:1236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