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12449

2023-07-12 09:42:47

商业不动产在2021年个税、增值税新政后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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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热心市民 来自:未知

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是2021年的政策,目前2023年是否还是按照该政策实施? 2、对于非住宅商业不动产,用途商业40年产权,满五唯一自住用途是否免征个税、增值税? 3、政策文件说个税和增值税统一核定1.5%和5.6%,如果不动产交易按最初购买的增值税发票原价格售出,是否可以使用以前政策的差额20%的计税方式来缴纳? 这个政策变相在提高非住宅不动产的税负,请问怎么体现官方说的给商业非住宅减负? 假如按以前的税费政策,按发票的原价格售出不涨价,基本免征个税和增值税等税费,也利于房住不炒。现在改为统一核定费率收取,原价格售出,个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合计15%的税率,这个税率在全世界来说都非常夸张,请问哪里体现税负减免?不知道是不是理解有误,请领导回答。

问政部门:  税务局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已了解您的实际问题,并向您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 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目前仍在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房,不适用上述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在二手公寓的交易征管方面,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已于2021年11月1日下调为1.5%,进一步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成本。 土地增值税因情况不同而可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或者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1.纳税人能提供重置评估报告(即扣除项成本评估报告),经税务部门采信的,按照据实方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纳税人不能提供重置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除可扣除发票所载金额外,还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其购买时所缴纳的契税也可以扣除,计算征收方式按照据实方式征收。3.纳税人既不能提供重置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且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自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四、此外,您在通话中提及的受赠房屋对外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五、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联系电话:1236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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