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是2021年的政策,目前2023年是否还是按照该政策实施? 2、对于非住宅商业不动产,用途商业40年产权,满五唯一自住用途是否免征个税、增值税? 3、政策文件说个税和增值税统一核定1.5%和5.6%,如果不动产交易按最初购买的增值税发票原价格售出,是否可以使用以前政策的差额20%的计税方式来缴纳? 这个政策变相在提高非住宅不动产的税负,请问怎么体现官方说的给商业非住宅减负? 假如按以前的税费政策,按发票的原价格售出不涨价,基本免征个税和增值税等税费,也利于房住不炒。现在改为统一核定费率收取,原价格售出,个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合计15%的税率,这个税率在全世界来说都非常夸张,请问哪里体现税负减免?不知道是不是理解有误,请领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