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18556

2023-08-28 16:49:26

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异议问题

处理用时:6天15小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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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 来自:未知

本人8月28日16时在南城莞太路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载人,被交警处罚50元(违法编号4419201613104944)。对此,本人有以下异议:一是处罚引用条例有误。在处罚决定书中显示我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但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国标规定,也成功上牌(车牌号东莞H08952)。既然成功上牌,那便说明电动自行车规格符合要求,处罚时引用的条例是错误的。二是处罚力度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东莞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柔性执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观看视频课程等方式,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我在今年内未产生过违法行为,此次违法行为也未产生严重危害,交警同志并未对我进行教育也未对我采取首位不罚、柔性执法的处罚方式,而是依据条例直接进行顶格处罚。该做法明显违反首违不罚、柔性执法的精神。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对该处罚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处理,谢谢。

问政部门:  南城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查,我队是对市民违反规定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也是针对非机动车载物的规定,与电动自行车是否已经成功上牌和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新国标规定无关。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综上,我队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合理。感谢市民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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