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8月28日16时在南城莞太路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载人,被交警处罚50元(违法编号4419201613104944)。对此,本人有以下异议:一是处罚引用条例有误。在处罚决定书中显示我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但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国标规定,也成功上牌(车牌号东莞H08952)。既然成功上牌,那便说明电动自行车规格符合要求,处罚时引用的条例是错误的。二是处罚力度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东莞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柔性执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观看视频课程等方式,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我在今年内未产生过违法行为,此次违法行为也未产生严重危害,交警同志并未对我进行教育也未对我采取首位不罚、柔性执法的处罚方式,而是依据条例直接进行顶格处罚。该做法明显违反首违不罚、柔性执法的精神。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对该处罚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