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岭山金地格林上院小区的业主,持有195号车位的所有权。反映我车位长期被一辆粤S526U6黑色奔驰车侵占停放的问题,要求得到解决及赔偿。首先,我作为业主,购买了195号车位的所有权,因此任何其他人在未经我的同意情况下侵占使用此车位是违法的。 我车位195号上一直标有车位出租广告字样,曾有业主向我询问我车位月租事议,提到我车位被一辆车牌为粤S526U6黑色奔驰车长期侵占停放。我通过查看过小区停车场的监控得知我车位195号地锁曾被粤S526U6黑色奔驰车撞毁。我曾向大岭山房管所投诉车位被长期侵占问题,但未引起重视或得到帮助。 随后我也多次向小区物管公司反映自家车位被侵占问题,然而他们不知道如何处理,并且没有给予任何交代。此外,我曾要求物业公司调出车位前方的监控记录,以了解我车位是否还有被其他车辆长期侵占,该物业公司不肯提供。由于小区物管对于车位被侵占问题不重视,我向总公司深圳金地物业进行投诉。 最终,在我方投诉后,小区物管人员给我车位重新加装了地锁和石头。由于我车位被粤S526U6黑色奔驰长期侵占停放及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我方所有损失,理应由粤S526U6黑色奔驰的所有人和物业公司承担。已购车位是属于业主的空间,任何其他人在没有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用或使用。所以由于无权占有人占有车位造成损失时,我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及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若是粤S526U6黑色奔驰的所有人和物业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我方将会通过其他司法途径争取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归属主要分为两类:归属于当事人或由业主共有。而自家车位仅存在于建筑区划内,且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具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取得相应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