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诉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规发放信用卡、收取违约金一事。本人于2020年在凤岗办理了一张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的添金卡,尾号为4196,2022年8月通过该卡贷款使用了25万元,期间每月按时还款,今年8月该笔贷款到期时逾期3天还款,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就要收取我12900元的违约金,这笔违约金即不合法也不合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与本人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时,对违约金约定这个涉及我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本人根本不知道违约金收取这么高,为我办理这张信用卡的该银行工作人员谢某某自己都不知道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情况,在我与之协商沟通几天后才说从总行了解到合同约定的条款。《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明确指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但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并未履行这个提示或说明义务。因此,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对我发放添金卡的程序存在严重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形,没有保护好客户的重大利益。 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未尽到有效的通知义务,这笔贷款本人一直每月按时还款,最后一期需要偿还本金(24.2万元),这个情况涉及我个人重要利害关系,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有责任明确将该信息通知到我本人,应当及时电话提醒我,而不是仅发送短信进行无效的提示,因该银行未履行有效的通知义务,才导致该笔贷款的逾期。本人在了解到情况后,第一时间就偿还了该笔贷款本金,不存在恶意拖欠情形,且主动与银行沟通协调。 三、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应当与造成的损失相当,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24.2万元的贷款逾期3天就收取12900元,非常不合理。我多次提出申请减免,该银行却不同意,存在明显的店大欺客、欺负弱势群体的行为,严重损害一名普通百姓的合法合理诉求。 四、协商过程中,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强调,这笔违约金到期将会直接从我的其他银行卡中强行扣除,我明确表示不同意,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本土合法商业银行,并非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不能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强取豪夺,压榨老百姓。 综上,请求市银监会对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违法发放和违约金违规收取的乱象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