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32748

2023-11-28 16:32:43

消失的物业义务,业主权益何处寻--拒绝安装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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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joyjz 来自:中国

针对南部湾万科城物业不予安装充电桩,之前已经信仿一次, 物业并未按照信仿内容执行。 22年12月即向物业申请安装自用桩,物业以电容为由拒绝。 信访内容指出,对于小区的电容应予以公示,对于不允许安充电桩的应书面答复原因。 物业均为执行。 1、本小区电力设施为物业所有,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民法典》规定,即物业方享受小区电力设施所有权,并承担其收益,则不得只享受收益而不负责履行电力设施因需维护的义务。 2、 本人申请安装充电桩一年之后,物业并未实质推进小区安装充电桩事宜, 本小区7200余户,物业费每年3000余万, 为响应《东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对于小区充电桩的建议,希望有关部门督促小区物业响应国家政策, 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3、 本人车位为本人产权, 电力设施为物业所有, 并且物业二次拒绝理由为低压配电口不足,而不是电容不足,根据规定物业应解决问题,辅助业主安装自用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赵先生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 5、东莞中院,东莞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应向聂女士出具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东莞已有多例司法案例,希望相关部门重视业主需求, 监管物业义务, 提高社会幸福度, 避免广大居民为相同事情奔波劳碌。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10个,案情涉及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老年人居住权、物业服务、邻里关系、侵害肖像权等内容,属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范畴。其中就有东莞中院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有效保障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本案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是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及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问政部门:  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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