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33718

2023-12-04 09:39:13

清溪大润发修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再上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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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市民1230 来自:深圳市

2023122晚上在大润发清溪店购买黄油咸吐司面包230g4片装包,产品条形码分别是6975212014968(标明生产日期2023.11.30,保质期2023.12.03)、34051395000010000504333924(标明生产日期2023.12.02,保质期2023.12.05),明目张胆修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再销售,周六吃完肚子不舒服,交易订单号2023120222001493451424514492。希望严惩黑心不良商家!!!(照片过大,上传不了,可额外提供清晰照片)

问政部门:  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溪镇大润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超市负责人配合检查,并出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告知相关举报内容。超市负责人称市民购买的食品是打折商品,张贴的标签34051395000010000504333924是打折标签,标签中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默认打标签的日期。市民购买时间为2023年12月2日,食品在保质期内。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超市对标签进行整改,避免对顾客造成误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问政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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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玩忽职守,不作为,懂不懂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清溪大润发销售的面包篡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诱导消费者购买。而市监局执法人员在证据充分条件下避重就轻,无视大润发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转而认定该食品销售当天并未过期,这是工作人员无视法律法规?还是心中无群众无百姓为虎作伥?还是有不能明说的隐情??? 为什么不依法处罚维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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