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40398

2024-01-12 20:30:39

高层民用住宅楼架空层,非法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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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kili1 来自:未知

东莞市石碣镇祟焕中路23号利丰中央华府小区,全新小区,2022年元月有业主正式入住, 1~3栋都有架空层,2022年下半年物业安装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七条, 见附件图片,目前这个架空层,是不适合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除了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外, 还有以下其它原因: 1. 架空层的充电桩在晚上发生火灾时, 按目前大多数人的用手机的习惯, 包括保安实际工作中也在专注手机的情况, 是很难在15分钟内发现火灾。 当发现时, 大概率已烧完。 特别是充电桩紧贴高度24层楼房的主立柱 和 主梁。 高度24层楼房的主立柱 和 主梁受到火灾的熏烤, 钢筋和混凝土因为膨胀系数不同, 受热后会发生分离,没有人知道后果是什么。 物业在1~3栋架层,安装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发现违反相关规定, 请应急局和消防大队了解情况, 并跟进处理。 谢谢!

问政部门:  石碣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该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为首层架空层,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另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故相关法规并未明确小区物业不得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和充电点设置在首层架空层,石碣镇消防救援大队检查人员已要求物业在小区内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并要求物业加强巡查和管理,做好标识工作,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同时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现阶段已开展电动车充电桩选址工作,业主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与物业协调沟通,物业承诺尽快完成充电棚建设工作。 您所投诉问题涉及消防安全隐患,下来会督促物服根据消防部门的整改意见整改落实。如有疑问,请联系石碣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69-8138236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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