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松山湖北区学校小学一年级106班的一名学生的家长。1月11日中午,我的小孩陈**在松山湖北区学校饭堂遭一名同班同学胡**的毒打,脸颊两边全抓伤。经医生鉴定,恐留下永久性的伤疤。 本来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学校要有负责学生在校人身安全的基本义务。 相关的老师是否有把该事件向学校的领导汇报?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松山湖北区学校贵为教育部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校,是否执行了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是否作出相关处理?松山湖北区学校究竟有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 希望松山湖北区学校在教导学生知识的同时,还要加强校内的安全管理,不要让同类惨案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