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政府对员工,无论是编制人员,还是镇府聘用的编外聘员,职工按程序提供了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申请了合法合规的病假,哪怕只是2-3天这么短,政府部门都会先用职工的年休假进行抵扣(本年的年休假还没用完的情况下)。本人是镇人社部门的职工,曾经遭遇过这种对待,相信其他部门的职工也是这样。 但是根据国务院2008年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很显然,职工只请了少数几天病假,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所规定的因长期病假,年休假不能享受的情况完全不同,因此,本人认为以此为茶山政府由减扣其年休假的做法没有根据。 请茶山镇政府相关部门回答以下问题: 1.茶山政府对干部职工是否有存在上述情况,将依规定申请的病假天数使用年休假冲抵?如有,请提供这样做的相关依据? 2.如有上述的冲抵做法,请问是否符合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3.茶山政府对编制和编外人员的休假条例,是否一致?还是做法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