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43275

2024-02-06 11:29:24

茶山政府违反劳动法,违反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员工的合规病假拿年休假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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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凯战士 来自:未知

茶山政府对员工,无论是编制人员,还是镇府聘用的编外聘员,职工按程序提供了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申请了合法合规的病假,哪怕只是2-3天这么短,政府部门都会先用职工的年休假进行抵扣(本年的年休假还没用完的情况下)。本人是镇人社部门的职工,曾经遭遇过这种对待,相信其他部门的职工也是这样。 但是根据国务院2008年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很显然,职工只请了少数几天病假,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所规定的因长期病假,年休假不能享受的情况完全不同,因此,本人认为以此为茶山政府由减扣其年休假的做法没有根据。 请茶山镇政府相关部门回答以下问题: 1.茶山政府对干部职工是否有存在上述情况,将依规定申请的病假天数使用年休假冲抵?如有,请提供这样做的相关依据? 2.如有上述的冲抵做法,请问是否符合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3.茶山政府对编制和编外人员的休假条例,是否一致?还是做法不相同?

问政部门:  茶山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针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茶山镇人社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致电您在平台登记的手机号码,但该号码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核实相关情况,对此,建议您就相关问题向用人单位了解。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联系电话:0769-8664291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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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点评:看完官方的回复,我的评价是“听君一席话,听君一席话”,说了等于白说。对于我提出的三个核心问题,官方一个都没有回复,只是生硬地搬出国家的休假条例,我问政的正是你们具体做法是否违反国家的规定,而你们又把条例内容又复制粘贴一遍作为回复,令人费解。另外,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官方没有必要电话联系本人,我的问政内容不只是反映个人的案例,是全部茶山镇的干部职工都是这样情况,是共性问题,建议相关部门真正有所作为,去核实全镇情况后再文字给予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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