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七章 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根据2022年07月28东莞市政府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43号)中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综上理由: 《(东府【2004】171号)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75 号 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117 号) 以上三个文件均已经过了五年评估期。 重新颁布文件!!! 请重新评估!!倾听老百姓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