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在“荔香大朗”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禁止摩托车在大朗镇限定区域行驶的通告》,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以及严重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严禁越权发文,严格制发程序,广泛证书意见。擅自越权发布违法通告。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根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确保依法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