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居住金丰花园明景居,小区在住建部门和南城街道办都未有物业有备案,小区也无业主委员会,更无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委托,但小区却有人员收取管理费用,小区只有人员在收费,花园植物无人养护打理,已经残败不堪。单元楼大门损坏无人维修,在无数次的沟通中,得到的结果,居然是要让该单元全体业主分摊,购买全新门禁系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二十几年从未公示告知,在未征得全体业主投票通过情况下,随意改变共公用地和绿化,随意让第三方充电桩进入小区建设收费,随意侵占小区外围用地,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费管理。2000年~2023年间违法人员收取费用后,从未开出过一张合法发票,2024年一月,才注册公司。违法人员也无法提供从业资质证明。在这20几年中,业主们一直以为对方是个合法有政府备案合法的物业,业主们提过多次合理合规的诉求,但都以各种无稽之谈的理由搪塞,拒不听取众多业主意见,在这无数次的沟通无果后,业主们也进行多方调查,才发现,他居然什么资质都不居备,也无政府部门备案,2024年一月才进行的公司注册,名为东莞市金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们觉醒后发现是欺诈后,才发起了拒交违法收费行为。 违法人员同时还收取0.737元度的电费,电费收取高于南方电网合表用户,所应交纳的0.6278元/度的电费,收取0.737元高于南方电网费用,但未按发改委2018年发布的375号件要求进行加收,该文件中第二点下的第(四)点明确指出,对于转供电情況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采用这种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规定,否则应执行上述第(三)点规定。 1.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2.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 违法收费人员从没未做到以上两小点,理应按文件要求按第二点下的第(三)点严格执行,不得加收,但违法人员依旧违法加收费用,业主多次要求应合规合法进行交纳,要真收取费用无法负担,应公开公示收支情况,让业主明白,但其始终二十几年都未公示过,无果后小区内出现了拒交违法收费潮,现违法人员以停水停电为威胁,想迫使守法公民向违法人员屈服,违法人员在业主对多个部门投诉后,多部门人员分别进行检查时,违法人员对外宣传小区是自治,是某公司宿舍,而实际情况根本不符,大量业主未在此公司任职,未避免出现进一步矛盾升级,出现恶劣社会现象,希望政府部门可以联动起来,对其进行查处,还小区居民一个安居乐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