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补缴有两年的时效限制吗??? 1 根据中央人社部社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2 2023年10月23日最新社保建字〈2017〉105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篇第6条均对社保费追缴期限不适用两年期限的说明: 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第五大项追欠查处里面提到: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追收。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前(1999年底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税务机关征收。 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这上面1999年前后的都可以追缴,没有时效性两年之说 3 2024年2月24日的阳光热线人力资源局问答里面有一个案例东莞市银丰假日酒店超过2年可以成功补缴社保,没有时效限制, 现在是本人投诉的超过补缴社保被直接以不予受理处理,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面说去行政复议,去法院诉讼吧,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是不是人社局除了劳动保障监查部门处理社保补缴问题,还有其他部门可以处理超过2年时效的,如有,请在这里具体列出来,好多超过2年时效的未补缴的公民可以找对应的行政部门具体单位科室合法补缴社保,不是让广大需要补缴社保的公民投诉无门,对应的行政部门是不是不作为不处理呢,还是要对单位某些人员重新I培训上岗 请东莞人社局社保领导们帮忙百忙之中处理一下,相这个不是个案,会有一大批公民希望指点迷津,改正对应部门作风,让国家社保基金免受更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