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新奥集团发来的短信,具体如下:“对您家进行燃气安检时,发现您家中存在[报警器(超期使用(5年))]安全隐患,为确保您的用气安全,请您根据整改要求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通知我司工作人员上门核查,逾期未整改,我司将采取停气,系统限制线上购气功能等措施。” 同日咨询新奥集团,其答复为:根据文件 南城综通〔2024】005号《关于开展燃气入户安全大检查及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覆盖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及切断装置。可在我司购买或自行购买。报警器价格:带切断自动停气的的无线版是628元个(32层的一定要这种),不带切断的298元个。 现主要根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1、未安装报警器采取停气,系统限制线上购气功能等措施。依据哪一个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文?2、针对南城综通〔2024】005号的通知,是否能扩大化对所有居民住宅进行强制要求安装报警器。3、通过对比其它城市,主要针对营业性场所或餐饮行业强制要求安装,同时对厨房结构(如开放式),楼层高度(100米)等作了相关的补充条件要求。多数文件只作为建议或应当的表述。而不是强制性表述。 同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最后本人认为报警器作为一项预警类,防范性的措施,应该由所在企业提供给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而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