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竹山花卉市场老板高价收取用户农用电电费1.5元一度,已收取,七八年了,请相关部门来核实调查

编号:451149
2024-04-03 14:09:38
富竹山花卉市场老板高价收取用户的电费1.5元一度,请相关部门来核实调查
富竹山花卉市场老板高价收取用户农用电电费1.5元一度,已收取,七八年了,请相关部门来核实调查
问政部门: 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求助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3日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松柏路花卉市场A1铺位的被诉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其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以供检查。经检查,被诉主体表示,其收取的电价为1.5元/度。关于您反映的电费收取不合理的问题,经核查,被诉主体的用电性质为林业用电,并采用总分表形式进行供电。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中“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规定,被诉主体向用户收取相关损耗费并无不妥。同时,被诉主体供述其收取电度电价是按照电网公司收费标准收取,只是将用电损耗计入电度电价中,并在折合后收取电费。涉案主体承认上述收费存在没有分清明细,标准不合理的情况,承诺日后将严格按照电网公司收费标准收取电费。 综上,由于被诉主体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已向被诉主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鉴于被诉主体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对其抄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该局决定不予立案处理,但对其进行了教育,要求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该局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回复您上述调查处理情况。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联系电话1892680228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