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万江区的艺林小学,五年级某班,属于走读,正常放学是17:30,学校开放课后辅导服务,服务时间16:30到17:30,而班任老师于四月三日用放学前四节课时间拿来给学生写作业!我想问此行为是否符合一个老师应有的义务与责任?!是否有故意逃避责任,消极怠工,侵犯学生应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且平时东莞万江区艺林小学五年级某班,也习惯性地,日常地,16:10下课,使原本一个小时的课后辅导活动延长至八十分钟,这不由让人怀疑,是否整个年级,整个学校实行新的课后收费项目后都有此种恶劣行为?是否新的课后收费项目之后意味着学校将将九年义务教育缩水修裁后施行,这又是否符合国家宪法和青少年权益保护法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