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小区同10栋2单元货梯。上个月才刚进行维修,使用维修基金,本月(4月)电梯又坏,物业又要使用维修基金维修电梯。同一部电梯坏的频率太高,去年这部电梯也坏过,也使用过维修基金维修。有理由怀疑物业采购与维修的电梯质量和材料与标准严重不符,导致电梯人为因素多次维修。 2、不仅是10栋2单元的电梯,9栋、11栋等楼栋的电梯同时出现故障。电梯集体需要维修,多次使用维修基金但是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只有在使用维修基金后张贴公示。没有进货单也没有检验报告,业主从查证维修是否合理,费用是否合理。 3、根据《民法典》,一般情况下使用维修基金需要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业主同意。我所在的楼栋三年内电梯坏过数次,从没有物业需要我们做表决。难道所谓的三分之二业主不包括我们吗?还是物业可以违反《民法典》不需要三分之二业主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