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企石镇东山村的村民,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当时征收我们老房子补偿给我们的安置房,现在我们需要补办土地证,东山村委给我的回复是我们的房子是2000年的时候盖的,需要等有用地指标才能补办,但是我们的属于政府给予我的安置房为什么还需要等用地指标才能补办?请问这个要求是符合法规的吗? 《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提到1999年1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或第五条规定情形,那我们当时是征收政府给予土地重建的,是否是属于已批准宅基地建成农房的? 以上几点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