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大队】尊敬的东莞E78525车主,您于2024年04月24日13时37分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东莞市凤岗镇辖区内行驶时,未佩戴头盔(8017)的违法行为,已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请收到本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凤岗交警大队配合接受处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天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沙岭汽车站斜对面)。工作电话87776999。)如您对该起交通违法有异议,可现场申述,重点提醒:拒绝接受处理或多次违法的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