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物业服务费是否有减免政策?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请问此条例在东莞是否适用?
编号:455709
2024-04-30 10:56:32
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
请问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物业服务费是否有减免政策?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请问此条例在东莞是否适用?
问政部门: 住建局
已回复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咨询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查,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均无出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不了解《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处,无法判定其适用范围。 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 2023年8月15日《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20be0SQPYARGPm2zQZH9dg)中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目前,我市没有出台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政策,也未收到国家、省要求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相关政策文件,下来我局将继续关注国家和省的政策动态。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