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允许开发区占据小区大片区域进行车位营销活动。法律上小区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是第三方经营主体。《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要求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表决的业主当中,又需要有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决定小区内是否可以张贴或悬挂广告。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告不代表业主同意。法律要求同意必须要有业主明确确认。 物业未经公告,未经业主同意,就允许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活动,还有在小区内其他摆摊行为。 小区为寮步镇牛羊村翠珑湾三四期,寮步房管所沟通后仍未整改,请房管所监督清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