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好,我曾在东莞长安某公司入职工作交了10年社保;目前就职东莞寮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年多,按照贵公司制度目前只能享受5天有薪假, 然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有薪年假休假天数计算的基础是累计工作年限(不论换过几次工作),累计满10年可以每年享有10天的有薪年假,累计满20年可以每年享有15天的有薪年假。剥夺了我应有合法的权利。目前本人累计社保年限11年多,因此,公司应该可以根据社保缴纳年限记录,享有10天有薪年假, 针对此事,请问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有相应指导,检查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