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59264

2024-05-21 20:13:56

虎门泊樾湾物业野蛮阻止业主电动车停放小区

处理用时:13天9小时10分
0人支持

小禄子 来自:中国

1,前期由于电动单车经常有火灾,消防要求电动车不能放置架空层,但是物业野蛮管理,直接一刀切私自把业主的电动车移至小区空地; 2,说等到业主在房管局的投票通过后才能在小区内设置充电点和修建停车棚,问题是物业所谓的投票需要小区23业主同意,小区内好多没入住的人和没电动车的人压根就不投票或者不关心这种事情,这种投票形式压根就没想让投票通过,在还没通过之前,保安就一部一部车子转移走了,如果物业这么认真负责的话,为什么不能上门每家每户拿投票表格去让业主签字是否同意呢?就这么不明不白不作为,而导致投票不通过,莫名损害业主权益,没法在小区内充电,也没有停车棚。 3,所谓的网上投票是问询是否设置充电点和停车棚,并没有说不设置停车棚就不允许业主骑电动车进小区,现在突然发通知说,前期投票不通过,需要把充电点建设在小区门外,电动车从2024.5.23开始不允许停在小区内。 为什么?前期设置充电点和建车棚就要我们投票,现在不让进小区直接通知就行,不需要投票了?我们自己买的房子,放个电动车小区内都不行?我不需要你们物业修建停车棚,你可以跟2024.4.1那时候一样,划线设置停车区域就可以,为什么现在这样都不行?你如果投票通过了修建个停车棚就可以停了? 4,把业主电动车逼出小区,然后说只提供充电点,不保障电动车安全,这不是把业主扫地出门吗?车子不见了怎么办?电池不见了怎么办?我自己的房子公共区域放个车子怎么就不行了?

问政部门:  虎门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关于市民反映“电动自行车停放”的问题,经我所调查了解,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称,消防部门已对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现场进行指导,原架空层停车、充电不符合相关要求,且根据实际情况,小区内除绿地、道路、消防登高面外,并没有符合消防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泊樾湾小区前期未规划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及停放区域,对此,物业方已拟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方案并进行公开征集业主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节选):“(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但由于参与征集的人数非常少,无法按照征集结果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区域。 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智能充电设施。”以及第三十七条:“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二)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因此物业方与属地社区沟通协调,在小区红线范围外设置44个充电口,划定160多个停放车位,供小区住户使用。如有疑问请联系我所市场组,联系电话:8518378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3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