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3-22号从晨特电子离职,该公司不愿开具离职证明给本人,故本人找长安镇劳动局帮忙协调3次,均未成功,每一次都是半个月才出结果,这三次协商下来到了2024-5-8号; 2024年5月9号本人在阳光热线问政平台反馈此事(详见上一次投诉),第二天也就是5月10号晨特公司给本人打电话告知可以去拿离职证明;至此距离职将近2个月,严重影响本人的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主要是指因未及时取得离职证明导致无法成功入职新单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前家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聘。如劳动者能提交证据证明原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与其无法就业或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证明存在直接经济损失的,原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晨特电子这种故意刁难离职人员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了,5月28号劳动局告知本人仲裁申请经济补偿; 我想问一下,明确已经违法了,还要走仲裁才能拿到经济补偿的话,那违法成本也太低了吧? 哪个打工者有这么多时间跟公司这样耗? 当然,此平台作为调解中间人,不能偏袒谁,在此本人希望晨特公司拿出污蔑本人的事实证据(视频监控、工作任务和聊天记录等等),否则请不要污蔑本人;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九条规定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一次投诉的时候已经上传了证据,现在就不再传了,如若需要本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本人选择公开,经得起大众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