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看到在环莞快速路上,长安至虎门高铁站路段各个入口处,设置了摩托车禁行标识: 1、根据《东府[2007]75号》文件,附件中关于摩托车禁行范围的内容,摩托车禁行范围并不包含环莞快速。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请问,是否提前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是否进行了广泛宣传?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对第三十九条的释义是: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属于临时性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相关禁止标识存在已久,并不属于临时措施,是否应该及时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