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早上7点多,我因头盔洗了放在楼上骑车时没看见头盔,而且早上有事起太早而一时忘记戴头盔,这是我第一次不带头盔,刚出门在南城莞太路与鸿福路交叉路口被两位交警拦下,我才意识到自己没带头盔,我当场向交警陈明缘由并非主观犯错,且之后我及时回家戴上头盔。交警并未考虑我是第一次交通违章不带头盔,也未考虑我陈述的非主观犯错缘由和及时改正事实,不是警告教育而是直接根据流程开罚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行为以及特殊群体的保护和教育的原则。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我的诉求是:1、请解释《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处警告的情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撤销南城交警大队对我开出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