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62461

2024-06-10 10:16:13

第一次不戴头盔被罚款50元违反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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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早上7点多,我因头盔洗了放在楼上骑车时没看见头盔,而且早上有事起太早而一时忘记戴头盔,这是我第一次不带头盔,刚出门在南城莞太路与鸿福路交叉路口被两位交警拦下,我才意识到自己没带头盔,我当场向交警陈明缘由并非主观犯错,且之后我及时回家戴上头盔。交警并未考虑我是第一次交通违章不带头盔,也未考虑我陈述的非主观犯错缘由和及时改正事实,不是警告教育而是直接根据流程开罚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行为以及特殊群体的保护和教育的原则。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我的诉求是:1、请解释《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处警告的情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撤销南城交警大队对我开出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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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28051114551329301,南城已作出答复,回复意见:经查,市民已申请行政复议,该工单不予受理。感谢市民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南城交警大队,联系电话:0769-2240862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次诉求您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不受理事项:(七)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诉求事项(含承办单位认定终结办理的事项),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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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关于你提出的办结依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不受理事项”,我已经在原先问题上增加了新理由、提出了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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